Boylondon(倫敦男孩),1976年Stephane Raynor在英國創立。可以說是英倫街牌的鼻祖,曾是80年代音樂和服裝文化的代名詞,成立之初就打上叛逆,前衛之風的標籤,不斷以一種顛覆性的理念挑戰傳統的服飾行業。

成立之初依然是他們擅長的朋克之路,大膽經典的BOY英文圖案、寬大的T-shirt剪裁等等都是標誌性特徵。

自成立以來,品牌迅速成長,一直是全世界叛逆青年的標誌品牌,如今他的粉絲名單不乏麥當娜、蕾哈娜、沃霍爾等各種領軍式人物。大膽的版畫圖案,過大的T恤,緊身長褲,你想怎麼穿都可以,而且都是男女皆宜。

品牌故事

早在創立 BOY之前,品牌創始人、熱愛朋克文化的 Stephane Raynor 和John Krevine 在朋克之父Malcolm Maclaren店鋪所在Kings Road(國王路),開了名叫 Acme Attractions 的小店,那時的國王路就是 PUNK青年的聚集地。於是乎這家 BOY 最初的小店便深受 Maclaren 風格的影響,在去蕪存菁的過程中逐漸建立起自己獨特的風格。
經過團隊重整後的 BOY LONDON 又擁有了一批新擁躉,其中不乏音樂人如 Lady Gaga, Justin Bieber, Nicki Minaj, Wiz Khalifa, Big Bang,模特 Cara Delevingne, 而品牌原先的老主顧如 Jessie J, Andy Warhol 等也持續支持著品牌。
2011 年起,BOY LONDON在世界各地發起了很多音樂派對和活動,從倫敦、洛杉磯、邁阿密、羅馬一直到東京、中國台北等地區,繼續推廣搖滾與朋克精神,傳播正能量的音樂文化。

作者 | 知產力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獨傢首發授權的稿件,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並在顯要位置註明文章來源。)

(本文2197字,閱讀約需4分鐘)

一個孩子有倆爹,而且這倆爹為瞭這孩子的“撫養權”,竟然打瞭10餘年。韓國爸爸因認為英國爸爸鷹圖形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針對後者商標提出撤銷案尚在二審審理中之際,英國爸爸爭議撤銷韓國爸爸的“BOY及圖”商標的案件,已經走過瞭一個輪回。最高人民法院就韓國爸爸名下的“BOY及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於2017年年末作出再審裁定駁回瞭韓國爸爸的再審請求。隨後,英國爸爸便發表聲明,言之鑿鑿地表示,韓國爸爸名下的“BOY及圖”商標爭議案司法程序已全部終結,後者針對該商標已經不享有任何商標專用權。結局看似真如英國爸爸所言嗎,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可能一眼便看穿,事實並非如此。

(一圖看懂倆爸爸訴訟歷程)

未落定,聲明不可亂發

這位英國爸爸系住所地位於英國的安格洛聯營公司,法定代表人則為蔡偉文。韓國爸爸為寶愛貿易(青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韓國人金甲琪。兩位爸爸的糾葛並不復雜,韓國爸爸首先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針對英國爸爸名下的“圖形”商標提出撤銷申請;英國爸爸隨後以韓國爸爸名下的“圖形+BOY”商標同其被提“撤三”的“圖形”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提起瞭爭議撤銷申請。

隻不過,韓國爸爸名下的“圖形+BOY”商標爭議案件率先走完瞭一輪行政訴訟,英國爸爸名下的“圖形”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還在二審審理中,而恰恰英國爸爸名下“圖形”商標系韓國爸爸名下“圖形+BOY”商標行政訴訟中的引證商標,其權利穩定與否將最終影響前者名下的商標。英國爸爸在此時倉促的發表上述聲明,要麼是沒有仔細閱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要麼是選擇性“失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裁定中黑紙白字地寫到:“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京行終4776號案件中,判決維持瞭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關於撤銷引證商標的(2016)京行73初483號行政判決,則寶愛公司、金甲琪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請再審。”

如果英國爸爸沒有仔細閱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那麼小編百度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舉手之勞英國爸爸不用感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隻要英國爸爸名下的“圖形”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二審終審認定“圖形”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銷,則英國爸爸名下的“圖形”商標將不再成為韓國爸爸名下“圖形+BOY”商標的障礙。該二審判決就是新證據,足以推翻之前“圖形+BOY”商標的二審判決,重新開啟再審程序。

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英國爸爸在發表的聲明中以偏概全瞭呢?讓人不得不懷疑其是有意回避瞭相關重要信息。此種所謂的司法程序已經全部終結的主張,實難經得住法律的考驗。在該案還未塵埃落定之際,便急不可耐的發表瞭一份不負責任的聲明,實屬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歪曲。

可亂吃,兒子不可亂認

眾所周知,打造一個品牌就像培育一個孩子一樣,既費時又費力,而且還要花費大把的金錢。當這個孩子好不容易長大成人回報社會後,卻跳出來另一人,突然說“孩子是我的,同你沒關系”,這種把他人孩子據為所有的行為,擱誰都不願意。

據現有資料顯示,“BOYLONDON”系列商標最早確實由英國爸爸申請註冊,不過在其手裡僅待瞭21天後,1995年7月,英國爸爸將“BOYLONDON”系列商標一攬子打包“過繼”給瞭韓國爸爸。

此後,在長達近10年的時間裡倆爸爸相安無事,直到2004年一名叫吳哲源的個人,以英國爸爸的名義,在韓國同韓國爸爸開始瞭一場“BOYLONDON”奪子大戰。

吳哲源何其人也,其有權收回“BOYLONDON”系列商標嗎?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英國爸爸名下的鷹圖形商標庭審過程中,吳哲源親口承認,其早於1998年便從英國爸爸離職,回到瞭中國香港。而據英國公司登記機關網站顯示,英國爸爸的安格洛聯營公司自上世紀90年代至今一直處於歇業狀態。

此後,倆爸爸均將商業版圖擴展至中國,並在中國相繼申請註冊瞭相關商標。

至此,倆爸爸的商標糾紛延伸至中國。英國爸爸稱,韓國爸爸系惡意搶註其在先註冊商標,並試圖搶奪其在中國的市場。而韓國爸爸則稱,英國爸爸意圖搶奪其商標權,向其近400傢經銷店散佈虛假事實,妨礙其正常經營。

誰是誰非,目前尚無定論,而擁有眾多明星作為擁躉的BOY LONDON品牌,已經刺激瞭全球青少年的購買欲望。面對這一龐大市場,倆爸爸都想納入囊中,但是最終誰能“喜抱貴子”,還需要法律止紛定爭,在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的前提下,便信心滿滿認領兒子還為時尚早。

“一萬年太久,隻爭朝夕。”就該系列糾紛而言不用等“萬年”,也不必“爭朝夕”,是非曲直離水落石出那一天已經不遠。但是,在水落石出那一天有諸多法律問題值得探討,如英國爸爸的涉案商標最終被撤銷,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韓國爸爸是否可重新獲得其商標專用權,又該如何采取救濟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當倆爸爸一方享有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後,另一方繼續使用相關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權,又應如何界定此種行為?

所以,橫亙在倆爸爸之間的不僅僅是商標確權問題,還有救濟問題、侵權問題,相信走過近10餘年的爭端後,該糾紛將很快迎來塵埃落定那一天。不過最終誰能笑到最後,還是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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